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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8/6/19 0:00:0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党委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省国资委以青海省国有资本战略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投向。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规范投资行为。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提高投资决策质量,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三)提高投资回报。企业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维护资本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重点是法律、财务、担保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项目可能出现的事故处理预案;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九条 省国资委和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一条 规模较大或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以及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和评价。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在《章程》、投资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投资决策机制、权限、实施、管理、监督、评价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履行决策程序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依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省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省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省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列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省国资委确定的企业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组织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第十八条 企业开展股权并购类投资,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必要的尽职调查,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除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进展情况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国资委。季度投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省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等实际,要求企业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要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制定后评价计划,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在回顾项目全过程的基础上,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从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社会影响、可持续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选择部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八条 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投资专项监督检查,在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中对检查年度的投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相关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二条 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稳妥开展境外投资,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并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我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办法,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文件、资料、信息的企业,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海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产〔201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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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8/6/19 0:00:0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党委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省国资委以青海省国有资本战略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投向。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规范投资行为。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提高投资决策质量,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三)提高投资回报。企业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维护资本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重点是法律、财务、担保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项目可能出现的事故处理预案;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九条 省国资委和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一条 规模较大或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以及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和评价。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在《章程》、投资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投资决策机制、权限、实施、管理、监督、评价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履行决策程序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依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省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省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省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列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省国资委确定的企业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组织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第十八条 企业开展股权并购类投资,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必要的尽职调查,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除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进展情况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国资委。季度投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省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等实际,要求企业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要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制定后评价计划,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在回顾项目全过程的基础上,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从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社会影响、可持续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选择部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八条 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投资专项监督检查,在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中对检查年度的投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相关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二条 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稳妥开展境外投资,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并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我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办法,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文件、资料、信息的企业,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海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产〔2010〕25号)同时废止。